别了,“国酒”!
这两天“茅台”又火了一把
前天晚上十点多
贵州茅台在官网发布声明
决定接受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
对“国酒茅台”商标作出的
不予注册复审决定
撤回对上述复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
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
由于事出突然
不少小伙伴或许对这事儿
还不是太明白
但网友的评论可不少
其中不少是反对茅台叫“国酒”的
“国酒”的故事
且听小编来细说端详
事情还得从2001年说起
那一年,贵州茅台开始申请注册“国酒茅台”商标。
直到2012年7月,国家商标局发布公告,称“国酒茅台”商标已通过初审,进入3个月公示期阶段,3个月内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,该商标将正式被核准注册,“国酒茅台”的专用权归属茅台。
紧接着,包括五粮液、汾酒、沱牌等知名白酒企业纷纷发声,认为“国酒”商标不应被茅台注册独占。公示期内,国家商标局共收到异议书95件次。
4年多后,2016年底,国家商标局发布公告,决定“国酒茅台”商标不予注册。
2017年1月13日,贵州茅台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2018年5月25日,国家商评委最终作出“不予核准注册”的复审决定。
小编在国家商评委的网站上
查阅了复审决定书
看到提出异议的
公司和个人有31个
当然其中最多的
还是各路知名“酒厂”了
小编注意到
贵州茅台向国家商评委
提交的证据还真不少
其中特别强调
“国酒茅台”商标虽然没注册
但它用了几十年了
国家商评委最终作出
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
理由还是:
被异议商标“国酒茅台”中的“国酒”文字带有“国内最好的酒”“国家级酒”的质量评价含义,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“国酒”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。该文字成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,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。因此,被异议商标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。
小编查阅《商标法》,看到其第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:
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......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也就是说,国家商标局及国家商评委都认为,“国酒”成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,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,属于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“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情形。
至此,此次贵州茅台的撤诉及致歉,意味着其放弃了注册“国酒茅台”商标的梦想。
那么问题又来了
未经注册的“国酒茅台”商标
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呢
资深知识产权专家、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何伦健律师就此分析指出,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属于禁用条款,禁用标志无论是否获得核准注册,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,属于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。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不应被核准注册为商标。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,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;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
何伦健律师还告诉记者,实践中,类似“国酒茅台”这种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而不予核准注册的标志,企业继续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形,还比较多见。为此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久前曾发文,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《商标法》禁用条款的行动,主要打击对象正是那些在商标注册申请因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规定而被驳回后仍然使用或继续使用禁用标志的市场主体!也就是说,那些因为“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”而没有注册成功的标志不能继续作为商标使用了,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,包括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,限期改正,并可以予以通报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随后小编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
查阅到了相关文件
其中
其中特别强调
各地要深入学习《商标法》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各项规定,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使用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。
这或许就是
贵州茅台深夜发文
表示撤诉并致歉
的主要原因吧
8月15日
小编登录贵州茅台官网
发现国酒茅台字样仍然随处可见
对于茅台冠名“国酒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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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/中国消费者报
记者/湘江
编辑/裴莹
监制/何永鹏 田珍祥